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5)

发布时间:2021-06-05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民国法人经营企业所发行的股份或股票(以下简称“原有股份等”)进行外国人投资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提前向产业资源部长申报。申报内容中,需变更外国人投资额、外国人投资率等总统令规定事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5.24>

②产业资源部长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应立即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③外国人通过获取经营总统令规定的国防产业企业之原有股份等需进行外国人投资时,不适用第一项规定,但是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提前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许可。被许可内容中,需变更外国人投资额、外国人投资率等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5.24>

④产业资源部长如有根据第三项规定的许可申请时,在总统令规定期限内决定其许可与否,并通知申请人。<修改1999.05.24>

⑤产业资源部长在决定根据第四项规定的许可与否之前,应提前与主务部长官进行协商。<修改1999.05.24>

⑥产业资源部长在办理根据第四项规定的许可上,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条件。<修改

1999.05.24>

⑦违反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获取原有股份等者,不得行使根据该原有股份等的议决权。产业资源部长对违反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而获得原有股份等者,根据总统令规定可命令转让该原有股份等。<修改1999.05.24>

⑧除第1项至第7项规定外,关于外国人获取原有股份等的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第七条 :通过合并等的股份获取等

①外国人通过以下各小项方法进行外国人投资时,应申报产业资源部长。<修改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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