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11)

发布时间:2021-06-05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①为督促有关外国人投资许可、认可、执照、承认、指定、解除、申报、推荐、协议等(以下简称“许可等”)民政事务的圆满处理,有效支持相关机关间协助体制等外国人投资,特别市、广域市或道可建立外国人投资振兴馆。

②相关行政机关或投资支持中心,如有关于外国人投资的民政事务等协助要求时,外国人投资振兴馆应予以积极协助。

③关于第一项及第二项外的外国人投资振兴馆的机能及业务,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投资家等的民政事务处理相关特例

①对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附件1左侧栏中有许可等时,视为同表右侧栏上亦有许可等。

②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与外国人的投资相关的民政事务中,派遣官可直接处理总统令规定的民政事务(以下简称“直接处理民政事务”)。此时派遣官上级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将直接处理民政事务委任给下属派遣官做出处理决定。

③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可向投资支持中心委托民政申请文件的做成、提交等民政代理;受委托的投资支持中心负责人将其中附件1的许可等相关民政事务(以下简称“总括处理民政事务”)和附件2的外国人投资相关的个别处理民政事务(以下简称“个别处理民政事务”)转交给民政处理机关负责人(总括处理民政事务的情况,指附件1 左侧栏的许可等相关民政事务的处理机关负责人,以下相同)后进行处理,应将其事实通知管辖外国人投资振兴馆。

④根据第三项规定接受民政申请资料或自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接受民政申请资料的民政处理机关负责人,应立即与相关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接受协商要求的相关机关负责人应提交根据第五项规定的处理期间内意见。此时相关机关负责人如不同意,则提示其事由;相关机关负责人未提出根据第五项规定的处理期间内意见时,即视为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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