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19)

发布时间:2021-06-05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被要求提供资料、统计等的市、道知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负责人及外国人投资企业,除特别事由外,应认真对待此项。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收集、写作外国人投资相关资料、统计等的公务员,不得泄漏该企业营业机密和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技术引进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申报

①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与外国人签订总统令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向产业资源部长申报。更改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内容时亦相同。<修改1999.05.24>

②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产业资源部长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内,应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③根据第一项规定应申报的技术引进合同,自申报日之起6个月内有效,已申报的技术引进合同在此期间内不发生效力时,视为其申报无效。但是关于发生效力期间,提前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时则不同。<修改1999.05.24>

④技术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二项各小项时,不得进行技术引进。

第二十六条 :对技术引进合同的减免租税

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对技术引进合同可减免法人税或所得税等租税。[修改全文1999.05.24]

第七章 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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