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 讲义(4)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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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四、证券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⑺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之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六、证券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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