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空间管制规划体系的若干分析和讨论(6)

发布时间:2021-06-05

关于我国空间管制规划体系的若干分析和讨论

表2三大规划的对比分析

特性

主体功能区划

综合功能区划

权属部门国家发改委

相关法律条款目的

手段

财政.人口.土地.投资.环境,金融.政策.绩效评价等政策规划层面的条例和图则自然和环境因子评价

建设开发和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空间管制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总体规划或者城镇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专项功能区划

前建设部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地方环境保护局

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

控制国土面积上开发的总布局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看下,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是可以内在统一的。

在主体功能区划中.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其边界最为确定,在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中已有明确的划分.但是如果仅以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为标准,能否穷尽客观存在的禁止开发区7

并且.限制开发区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的原则,这类点状发展区在自然保护区内并没有界限,那如何划分这点状发展区又是新的主体功能区需要考虑的(杜黎明,2007)。由此可见,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依然有模糊暧昧的重

叠界限。

是区域性的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管制规划是什么关系尚值得商酌。在之前提过的2007年重庆市总体规划中,将中心区分为建成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4种用地类型.虽然和4大主体功能区的叫法有些出入.但是基本内涵相同.那在编制将来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时,又该如何参考以前的总体规划编制呢7两种规划的矛盾由此激发.到底是推翻前面的规划呢,还是兼收并蓄,或是陷入了重复规划的老路,无疑是让政府官员和规划师头痛的问题。

4.3权属部门及法定地位不同

为何会产生以上所列的悖论和矛盾呢7原因大致有以下3方面(见表

2):

4.2主体功能区划Vs空间管制规划

相对于生态环境区划来说,空间管制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存在更大的悖论和矛盾。

总规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具有法

¨

首先,这3种规划没有一个权威界定的整体逻辑框架,且出自不同的中央政府部门。空间管制规划由前建设部颁布的法规所确定;生态功能区划则由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并由总局或者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编

竺:

定地位.城乡规划法也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建设管理的依据;那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本身也

现代城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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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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