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呼和浩特市-劳动合同书(标准示范文本)(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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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来源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官方标准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 (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 3.甲方应在依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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