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考(3)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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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通用要求
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13、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1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1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16、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17、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18、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或计量溯源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19、当客户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对标准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时,若标准或规范不包含判定规则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选定的判定规则应与客户沟通并得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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