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考(2)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通用要求
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5、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6、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7、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8、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9、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
10、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功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1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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