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3)

时间:2025-07-09

,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和捕捞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该机动船只,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黔人常法备[2001]4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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