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
时间:2025-05-01
时间:2025-05-0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301(颁布时间)
20010301(实施时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
(2000年4月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草海区域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草海区域是指草海水域、沼泽、草甸、滩涂和相关陆域。
第三条 在草海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草海资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海保护工作的领导,协助草海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草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应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侵占草海自然资源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草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照草海保护治理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和利用草海的近期和长期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草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搞好绿化及入海口的治理;
(四)支持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草海的科学研究,推广保护和利用草海的经验;
(五)开展草海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开展草海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
(七)建立健全草海保护和利用的档案。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草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搞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草海保护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草海的保护工作
。
第九条 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草海资源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治理草海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草海保护治理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种草、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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