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2013年年报(修订版)(19)
时间:2025-04-21
时间:2025-04-21
重庆百货2013年年报(修订版)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第五节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一)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媒体普遍质疑事项
1、祝卫良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公司下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连锁)租赁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用于经营超市。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房屋的收益权于2006年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冻结,新世纪连锁将租金支付到了巴南区人民法院至2012年5月底。2012年6月祝卫良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
祝卫良取得相应房屋产权后,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没有明确规定新产权人必须与承租人重新签订主体变更合同为由,不愿意与新世纪连锁签订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新世纪连锁也因无合同未将租金支付给祝卫良。2012年10月25日祝卫良便以新世纪连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渝中区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双方在2013年12月18日达成调解。双方租赁关系不解除,新世纪连锁向祝卫良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等合计58万元,所欠租金如数支付,祝卫良承担案件诉讼费。新世纪连锁已向与祝卫良新签的租赁合同约定账户支付了调解书确定的相应款项。该案已结案。2、超市彭水店员工挪用资金案
公司下属超市彭水店员工王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将收到后本该入账的提货卡销售款不入账、采取修改支票和头小尾大、擅开支票的方式挪用彭水店资金。该案于2013年10月提起公诉,彭水县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做出了(2013)彭法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彭水店被挪用的资金284.89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尚在向彭水县司法机关申请执行过程中。
3、万州商都员工侵犯公司财产案
公司下属万州商都员工黄某系当地片区粮食、粮油、蔬菜等采购员,将公司通过其支付给个体供应商的现金及现金支票截留或拖延支付;所涉供应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向万州商都追索货款。从2013年7月起,法院对供应商追索货款案分别做出一审判决:由万州商都向15家供应商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总计2,134,559.97元。万州商都与供应商协商后实际共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1,778,770,16元;另与1家供应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支付货款11,000.00元。目前尚余一家供货商货款及案件受理费34,737.20元未支付,一家供应商货款追索案尚未开庭审理。
事发后,万州商都向万州区公安分局望江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黄某移交区经侦支队调查处理。该事项万州区公安分局已经立案,展开侦查。公司已做好向黄某追偿货款的工作。
19
上一篇:投融资战略合作协议书草案
下一篇:第六章发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