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案例分析及启示(2)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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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予以折抵。这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此案中的情形并非如此,所以龙岩市地税局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也就不会被法院采纳。

二、税务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导致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

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税务行政

2005年6月份,江西省赣州市中

法官发挥主审判观能动性的开拓意识,是一份值得学习借鉴的判决词。尽管其中也有些许值得推敲之处,如“龙南县地税局没有依法送达税务文书,所提供的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准确的送达时间,因此不能据以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龙南县地税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段文字,其实龙南县地税局送达税务文书的方式没有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见,鉴于2003年10月21日赖某(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偷税罪),龙南县地税局委托龙南县公安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有违法之处,至于“提供的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准确的送达时间”,只是送达程序上的瑕疵,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已经有赖某的签名,所以可以由负责送达的干警作证送达的具体时间予以补正,可以肯定地说龙南县地税局在税务文书送达上有瑕疵但不违法,并且在补正具体送达时间后,就可认定原告的原告的起诉超过了

法定期限。

但瑕不掩瑜,整篇判决理由还是有可采之处。对于我们今后完善执法程序,大有裨益。特别是“龙南县地税局对赖某的申辩不作答复”,“也是违反了法定程序”之认定,凸显了我国法官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方面主观能动性的开拓意识。其实《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仅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都未提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辩权的答复义务,可见法官在此案件审理中并不拘泥于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深刻领会立法者的意图,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拓展了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在具体社会生活中落实,避免此类的抽象权利写在纸上,停在嘴上,挂在墙上,从而成为一纸空文。这也对应了有权利必有义务的常识,光规定纳税人享有各种权利,

但没有

处罚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一审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被告龙南县地方税务局对原告赖某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其判决理由指出了龙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在操作上的种种违反之处。“龙南县地税局没有依法送达税务文书,所提供的送达回证不能证明准确的送达时间,因此不能据以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龙南县地税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赖某在收到龙南县地税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即呈交了书面报告,说明欠税的原因,证明赖某在主观上没有拒不申报、拒不缴纳的故意。而龙南县地税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也是龙南县公安局的调查笔录,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调查取证和处罚程序。同时,龙南县地税局对赖某的申辩不作答复,在责令整改的当天就告知被告拟处以罚款也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撤销龙南县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此段文字不乏华彩之处,反映出了我国法官判决说理水平的高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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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全市集中销毁假发票活动启动仪式在武汉市地

方税务局稽查局举行。十四个部门联合开展的此次震慑力最强、宣传面最广的销毁假发票活动,对制作假发票的大型设备及十六类800余万份假发票、假印章进行了集中拆卸和销毁。

(图/文:市地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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