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案例分析及启示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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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案例分析及启示

张义明吴德良

市场经济下,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征管活动,须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内展开,不可避免地触及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引发税务行政诉讼。当纳税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我们应该摆正心态,积极应诉,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砺练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其终极目的是减少甚至杜绝税务行政诉讼。

笔者出于研究税务行政诉讼的需要,查阅了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翻阅《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行政·国家赔偿卷》,浏览北大法意等正规的法律信息数据库,收集到了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审理过程的资料,并通过自己在律师事务所调研行政诉讼的切身体会,发现税务部门的败诉事由主要集中在税务行政程序违法方面。现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就目前税务行政诉讼的真实现状作一浅薄的分析,以期引起税务同仁的重视。

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规定,导致税务行政诉讼败诉

中级人民法以案号《(2005)岩行终字第8号》,对上诉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不服一审法院税务行政诉讼判决提起上判。维持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的案号为《(2004)龙新行初字第28号》的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龙岩市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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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的岩地税罚[200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合计200元,由被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负担。”以终审的方式宣告了上诉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诉讼的败诉定局。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了龙岩市地税局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硬伤。原文如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待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行政执法机关才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倒买倒卖假发票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上诉人本应依法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决定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可上诉人却在刑事司法程序尚未对被上诉人处理的情况下,就先行对被上诉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对已构成犯罪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上诉人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更加清晰地指明了地税局的执法程序问题:“本案原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司法机关已在查处中,被告还进行行政立案,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刑法的原则精神,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

销。”

笔者认为“刑法的原则精神”用词稍显模糊,如果改成“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似能切中要点。当然龙岩市地税局的辩解似乎也有几分道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依法有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为防止“以罚代刑”而不是否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人,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的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设定,不是为了限制剥夺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以达到及时惩处犯罪,防范“以罚代刑”的目的,在对涉嫌犯罪案件审理过后,再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进行处理。所以,本案中龙岩市地税局在公安机关已经先予立案的情形下,仍旧行政立案,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相违背,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也就在法理之中。当然如果龙岩市地税局先于公安机关立案,并已经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反税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如罚款等,那么在察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可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已经给予的罚款处罚,可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

2005年10月9日,福建省龙岩市

诉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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