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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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支付融资利息后(融资利息按同期国债年利息2倍保底回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财物的损失,支付各项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经过以上分配后剩余利润的30%以现
金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余下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二条 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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