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典当借款合同(4)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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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乙方处臵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臵方式。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
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2.2款估价金额的70%。
9.7甲方期满未归还典当贷款,甲方同意将个人(公司)全部资产和收入作为未归还当
金、综合费用、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的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执行甲方的其他财产,而不受
当物存在的限制。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
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
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臵当
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
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当
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
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
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
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
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
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
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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