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典当借款合同(2)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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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 %的股
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
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3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股权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臵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及
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
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
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
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
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
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甲方任何还款及乙方处臵当物后所
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
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月利率为 %,合计
为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 月综合费大写
元。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
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
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
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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