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7)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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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次。
第二十六条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门诊进行合理布局。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门诊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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