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保障需要社保与商保的衔接_官孝熙
时间:2025-05-05
时间:2025-05-05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首先要坚持
其次要做好基本保险与多层次补充保险的衔
接,发挥整个医保体系的合力,不要让基本
医保成为“无限保障”。
在补充医保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医
官孝熙
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协
会医保研究和信息部副
主任当然,这并不表明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然趋势。关键在于,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基本医保发挥主体作用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要给商业保险留出发展空间,要遵循商保的发展规律,承认其营利的性质;商保经办大病保险,同样要遵循社保的规律,承认社保的民生本质,而不是将保基本的基本方针,把基本医疗保险做强。医疗保险就不能衔接。恰恰相反,衔接是必疗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困难。有的保险公司承保当地的居民大病保险之后,感到无大利可图,便主动退出了。
重特大疾病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关系解析
/金维刚
重特大疾病保障是为抵御重特大疾病所
导致的医疗费用支付风险而建立的医疗保障
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
善捐助等。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
是重特大疾病保障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城镇
金维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行调整。假如取消封顶线,则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对各类大病医疗费用提供比较充分的保障。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对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是可以不断提高的。去年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六部委制定的指导意见》,目前各地正在开展大病保险试点。上述文件明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
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
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
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这表明,大病
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发展,是基本医疗
保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上述大病
保险在性质上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新险种。根
据国际经验和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基本医疗
保险在重特大疾病保障方面的能力和作用不
断提高,加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广泛建立、
医疗救助力度逐步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兴
起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目前正在试点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本栏目责任编辑:尹 蕾)就是对重特大疾病费用支出提供基本的保障,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及新农合等各项基本医保制度都属于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目标的保障制度,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分别提供基本的大病医疗保障,并重点将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按一定的比例标准的支付范围。鉴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为谋求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除规定报销比例之外,还设置封顶线,确定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对于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提供必要的保障。其中,封顶线是具有弹性的,可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对保障的需求适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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