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代理招徕专用)(7)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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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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