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2010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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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2010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险。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 保障档次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按下述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入住非本公司推荐医院治疗的
1)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推荐医院治疗的
1)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2) 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
3) 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60%的比例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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