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范(2)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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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年赔偿额比例计算如下:父亲的比例:4417/11042.5=40%;母亲的比例:
4417/11042.5=40%;儿子的比例:2208.5÷ 11042.5=20%。
按以上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在该年限段内各被扶养人的赔偿额,分别是:
1、父亲:4417元/年×0.4×5年=8834元;
2、母亲:4417元/年×0.4×5年=8834元;
3、儿子:4417元/年×0.2×5年= 4417元。
该段各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 8834+8834+4417=22085。
第三个年限段4年,是母亲吕桂芝、儿子高云鹏共有的年限段。在本年限段内,按照正常的计算方法,各自的年赔偿额为母亲吕桂珍4417,儿子高云鹏4417/2=2208.5。
2位被扶养人年赔偿额累计是:4417+2208.5= 6625.5元,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所以,在该年限段内,应按各被扶养人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年赔偿额。年赔偿额比例计算如下: 母亲的比例:4417/6625.5=66.67%;
儿子的比例:2208.5÷ 6625.5=33.33%。
按以上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在该年限段内各被扶养人的赔偿额,分别是:
1、母亲:4417元/年×0.6667×4年= 11779.26元;
2、儿子:4417元/年×0.3333×4年= 5888.74元。
该段各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 11779.26+5888.74= 17668元
由以上可得,各被告需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 22085+22085+17668=61838元。其中:
父亲高瑞珍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的赔偿额7360.93+第二个年限段的赔偿额8834元=16194.93元
母亲吕桂芝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7360.93元+第二个年限段8834元+第三个年限段11779.26元=27974.19元;
女儿高宏伟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3681.57元;
儿子高云鹏的赔偿总额为:第一个年限段3681.57元+第二个年限段4417元+第三个年限段5888.74元= 1398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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