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范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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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案中受害人高作友生前共有四位被扶养人,即父亲高瑞珍、母亲吕桂珍、长女高宏伟、长子高云鹏。获赔的年限分别为10年、14年、5年、14年。高作友的子女还有一位扶养人即其妻子李菊花。因为出现多个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因此我们应当综合考虑被扶养人人数、扶养人人数、年最高赔偿额、获赔年限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各被扶养人的获赔年限不同,所以可分为几个不同的获赔年限段。在各个年限段内,若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超出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则应先计算出该年限段内各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比例,再计算出年赔偿额,然后再计算各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以及总额。 2009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417元。就本案中各被告应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析如下:
第一个年限段5年,是各被扶养人共有的年限段。在本年限段内,按照正常的计算方法,各自的年赔偿额为父亲高瑞珍4417,母亲吕桂珍4417,女儿高宏伟4417/2=2208.5,儿子高云鹏4417/2=2208.5。
4位被扶养人年赔偿额累计是:4417+4417+2208.5+2208.5=13251元,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所以,在该年限段内,应按各被扶养人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年赔偿额。年赔偿额比例计算如下:
1、父亲的比例:4417/13251=33.33%;
2、母亲的比例:4417/13251=33.33%;
3、女儿的比例:2208.5÷ 13251=16.67%;
4、儿子的比例:2208.5÷ 13251=16.67%。
按以上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在该年限段内各被扶养人的赔偿额,分别是:
1、父亲:4417元/年×0.3333×5年=7360.93元;
2、母亲:4417元/年×0.3333×5年=7360.93元;
3、女儿:4417元/年×0.1667×5年= 3681.57元;
4、儿子:4417元/年×0.1667×5年= 3681.57元。
该段各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 7360.93+7360.93+3681.57+3681.57=22085元。
第二个年限段5年,是父亲高瑞珍、母亲吕桂芝、儿子高云鹏共有的年限段。在本年限段内,按照正常的计算方法,各自的年赔偿额为父亲高瑞珍4417,母亲吕桂珍4417,儿子高云鹏4417/2=2208.5。
3位被扶养人年赔偿额累计是:4417+4417+2208.5=11042.5元,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所以,在该年限段内,应按各被扶养人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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