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2)

时间:2026-01-23

最新版开药店流程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及卡金交易情况实行网上监管,发现问题,将严格按《办法》查处。对医保定点资格期间违规的,在重新申请医保定点时,将酌情予以考虑不再将其纳入医保定点。 违规将取消定点资格

《办法》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再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另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受理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下年度也不予以受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如发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的,请拨打民生热线12333举报。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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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㈠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㈡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㈢营业时间有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㈣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㈤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㈥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好各种台账;

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㈧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㈨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㈩配备符合要求的有关设备,有微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微机联网,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

二、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提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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