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4)

时间:2026-01-22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七章 环境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市政设施,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

各级建设部门对违反设计规范、不采取无障碍措施的初步设计,不予审批。

第三十六条 现有残疾人经常活动的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建筑,未采取无障碍措施的,应当逐步改造。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各种无障碍设施和方便残疾人活动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兴办、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为残疾人事业筹集、捐助资金或者物资有突出贡献的;

(四)献身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热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成绩显著的。

(五)在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六)残疾人自强不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收符合就学条件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

(二)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残疾职工的。

第四十条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4年01月24日 (地方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