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被查事件回顾及其法律评析(7)

时间:2025-07-13

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武器:技术中立与法律正义

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讲,法律规则的设置不应限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这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从法律正义的角度来讲,任何技术都不应逃离法律的管制,这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从任何单方面看技术中立或法律正义,它似乎都是合理的、理性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价值取向往往是冲突的,尤其在日新月异的新技术信息领域。

那么,当一种新的技术突破现有法律的边界时,到底是鼓励技术创新优先,还是打击违法犯罪优先?到底“技术中立”至上,还是“法律正义”至上?技术与法律,如何取舍?

显然牺牲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最终的出路必然是妥协的结果。技术创新需要配套法律创新,法律规制需要适应技术发展。

决斗中的政府职能 虽说企业在应用一种新技术时应当考虑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板子不该只拍在企业身上。在技术与法律的角斗场,虽然政府并非最后的裁判者,但政府在其中的“比赛”管理职能是十分重要的。

一方面,政府应当为企业技术创新开绿灯,鼓励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当企业的技术创新闯过红灯时,政府应当加以处罚。然而,在绿灯与红灯之间的黄灯区,政府应当保持谨慎、缓和的态度,尤其在新兴技术与保守法律冲突之时。就快播事件而言,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前期通过警告等方式加以引导,在引导无效时才可以进一步进行处罚,最后乃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一步到位的“巨额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未免操之过急。

法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快播被查事件回顾及其法律评析(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