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被查事件回顾及其法律评析(6)

时间:2025-07-13

神奇的P2P网络技术

说到快播,不得不提P2P(点对点)。P2P是一种新兴的网络技术,在这种网络技术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每一台计算机既是网络资源的下载者,也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而服务器的主要作用是存储、管理网络资源的种子。P2P网络技术不仅解决了网络带宽的瓶颈问题,还解决了网络资源的供应问题。它极大地提高了网络传输的速率和资源交换的效率。快播正是利用了这种技术优势,迅猛发展,并与优酷等国内巨头相抗衡。

有利必有弊。P2P网络技术同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在P2P环境下,任何一位用户都可能是网络资源的上传者与下载者,而网络服务器一般只保存资源的索引而并不保存资源本身。因此,这种情况下,P2P更像是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资源交换,而网络服务商只对资源交换进行引导,但不直接对资源内容进行管理。除非网络服务商特地保留交换资源的备份,网络服务商很难对交换资源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控制。这就为网络盗版、网络色情、网络病毒传播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实际上,P2P的劣迹不少人应有耳闻。在2008年轰动全球的“艳照门”事件中,第一个在网上发布“艳照”的人叫“奇拿”,“奇拿”当时就是采用P2P的方式分享艳照的。虽然警方认为“奇拿”是艳照的上传者和发布者,他需要对此负责,但最终都没有找到真正的“奇拿”。当然,在该案件中警方认为主要应当追究“奇拿”的用户责任,而不是追究“某网站”的网络服务商责任。

播主:法律审查责任

就快播事件而言,它所挑战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法律审查责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这其实是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资源的审查责任。

然而现有法律对具体的审查责任并未加以明确。从实践来看,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三种审查方式:第一种是全面审查式。采取这种方式,网络服务商一般于网络资源上传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优酷网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第二种是有限审查制。采取这种方式,网络服务商一般在网络资源上传前不作审查,而在上传后依职权主动巡查或依申请特别审查。目前绝大多数的视频网站、论坛网站均采此取此种方式。第三种是不作为审查制,即不对上传的网络资源进行任何审查,由用户自由使用。而快播就是属于不作为审查制。

当然,基于促进网络发展的目的和合理保护互联网权益的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却是十分模糊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避风港规则”不能滥用,否则,“避风港规则”就会变成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实践中,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肆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而且形成了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到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然后,再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

为此,“红旗原则”出台了,它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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