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3)
时间:2026-01-17
时间:2026-01-17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要抽查放行;C类车进入港区时门卫要检查登记后发临时通行证放行,发放C类通行证时,要求驾驶人员留下有效证件,待其出港时,门卫要检查、收回临时通行证,并将证件交还。
第二十六条 门卫对无证进港人员要严格询查,确因工作需要进港的人员,要负责办理临时进港通行证。
第六节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必须遵守港区安全、货运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行,按既定的作业方式和数量进行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 门卫代表公司对门岗实施管理,任何人进出港都应服从门卫的指挥,自觉出示相关的证件,不允许对门卫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冲击门岗。故意扰乱港口秩序的,移交港口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九 条未经批准同意,不准在港区内摄像、摄影;非商检人员或货主,不准在港区内提取货物样品。一经发现,门卫及有关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滞留摄像、摄影器材或货物样品,交由港口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人员长期进港证、车辆长期通行证的使用方必须在证件到期前1个月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逾期不得使用。在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的同时必须将原证交回。证件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人员通行证式样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确定提供,《货物出门证》、《物资出门证》、《货物交接小票》式样由货运中心确定,由各有关单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二条 进港证件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过期无效。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缴或更换到期的进港证明。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和货运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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