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2)
时间:2026-01-17
时间:2026-01-17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出入车辆,如上级检查车、参观车、出租车、临时进港运送货物车辆等,持C类通行证入港,仅可以在指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该类通行证由门卫负责登记发放并在车辆出港时收回。
第十六条 港区内车辆禁止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出入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通行期间,通行证应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前方,以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车辆在港期间违反港区管理规定或有异常行为时,司机必须做出合理解释,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对有危害人身或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港口派出所进行扣查处理。
第十九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出港区要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危险品专用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
第四节 货物进出港管理
第二十条 货物提货出港,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出具《货物出门证》(放行条),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主或口岸部门抽样货物凭货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抽样货物出门证》或出库指令放行。《货物出门证》分外贸和内贸货物两大类,运载车辆进出港必须按规定通道行驶。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出港外临租库场堆放,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提前向门卫提交书面通知,注明船名、货名、数量和作业起讫时间,由仓管员填发《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上注明的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物交接小票》随货同行,到达目的地后由货物相关管理人员收回。
第二十二条 港区内其它物资(含施工用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维修、拍卖或调用物资等)出港,办理人提供书面申请,交货运中心值班领导审核后换发《物资出门证》,经门卫检查《物资出门证》上注明的货名、数量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外轮上的其它物资(非卸港货物)出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按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载货车辆进港加载或减载出港的,由门卫在车辆进港时做好登记,并填发有关凭证,作业完毕后,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填发《货物出门证》,同时必须注明车上原有货物的名称及数量(作业前由管理人员检查),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
第五节 门卫管理
第二十四条 门卫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礼貌待人,确保人员与车辆进出港区井然有序。
第二十五条 A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要敬礼放行; B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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