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18)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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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处理事故时若操作队长在场应注意操作人员处理事故的过程,必要时可以帮助他们处理,但不得与调度命令相抵触;若认为操作员不能胜任时,可暂停其工作,指定他人代行处理,但事前必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并作好详细记录。
11.1.7 在下列情况,当值人员可不经调度许可自行操作,但结束后必须汇报。 11.1.7 .1 将直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设备停电;
11.1.7 .2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11.1.7 .3 恢复站用电;
11.1.7 .4 确认母线电压消失,拉开连接在母线的有关开关〔需保留的电源开关,应由有关调度部门明确规定〕;
11.1.7 .5 线路开关由于误碰跳闸应立即恢复供电或检定同期并列〔或合环〕; 11.1.7 .6 其它在本规程中规定可自行处理者。
11.1.8 值班员处理事故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11.1.8 .1 根据表计指示、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和设备外部特征判断事故全面情况; 11.1.8 .2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应立即解除这种威胁,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否则应尽力保护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
11.1.8 .3 迅速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性质、地点及其范围;
11.1.8 .4 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
11.1.8 .5 为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情况迅速而正确地汇报给当值调度员及有关领导;
11.1.8 .6 对监视表计、信号指示处理过程作详细准确记录。
11.1.9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果断,不应慌乱,严格执行接令、复诵、汇报、录音和记录制度,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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