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文件(4)

时间:2026-01-22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不得超过20%。

近期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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