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文件(3)

时间:2026-01-22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趋势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下浮幅度,但最大下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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