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7)

时间:2026-01-20

第一次写论文哦,大家多多见谅

法律职业及教育却完全是舶来品,是从西方引进的。同时,在引进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两种主要的西方法律教育模式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正如前面我们曾经提到的那样,由于渴望尽早取消领事裁判权,也由于日本的巨大影响,当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英美法本身的难以借鉴,因此,中国近代型法律制度走上了欧陆法系的模式。与法律制度相适应,法律教育也是以大陆模式为基本样式。这表现在招生对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和法律分析的方式、概念体系以及教学内容与制定法之间关系等各个主要方面大致上都接受了欧洲大陆的模式。,从法学和法律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律职业是生存在一个鲜活的世俗世界之中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与自治相反的维度,那就是开放。法学和法律职业需要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在早期,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学研究的推进以及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人类学以及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影响都是这方面的例证。法学不能脱离我们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国策以及人民的民主诉求日益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法治的正当性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愈发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界能否敏锐地洞察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地对社会需求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将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大问题。开放当然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更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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