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申请税控机
时间:2026-01-17
时间:2026-01-17
(一)条件
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
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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