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4)
时间:2026-01-22
时间:2026-01-22
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的约束较少,给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了隐患。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加上客观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价值取向和能力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误用。甚至有个别人员在执法中,把自由裁量权作为“要挟”相对人的“幌子”,对所谓“态度不好”的就重罚,有人说情的就从轻处罚。轻罚和重罚全在执法人员的“恣意”中,有时自由裁量权就成了个别执法人员的“私权领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虽说它有自主选择的成分,但它明显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公权。因此,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公权“私用”,其危害极其深刻。滥用自由裁量权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晦的,它有着“合法”的外衣,因而令当事人有苦难言,明知道不合理,却拿不到“把柄”。由此引起的执法不公等现象,容易让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怀疑。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如何做到过罚相当,真正把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公权用于公道,除了执法者的自律,同样离不开他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探索,积累了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把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下大力气加以推动。同时还要注重在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上下功夫。
(本报记者 黄庆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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