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3)

时间:2026-01-22

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采访中,一些先行探索基准制度的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要完全做到“过罚相当”,还有几个“坎”要过:

与传统执法观念的博弈。基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反映,个别单位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以为然,他们坚持认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是给执法人员的权力,不能“一刀切”,甚至出现地方保护。

法律“瓶颈”问题。从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来看,其裁量标准均属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从实践来看,其中的很多标准很难成为法院审判适用的依据。同时,如果没有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的权限,还可能造成各地标准不一。

人为因素依然存在。有人认为,不管怎么细分,只要有幅度,就不能完全避免人为因素,不如干脆采取罚款定额制。郑州交警就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情况,规定定额罚款1500元。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此种情况应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虽然这一做法值得商榷,比如定1500元的标准是否过高,但对防止“人情案”确能起到一定作用。

监督机制缺失。一些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自我限权、自我约束,尽管做了很多探索,也下了很大决心,但执行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尚属空白。就行政处罚裁量权而言,法律未提供避免执行走调或不作为的监督保障机制。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明确表态,一项新制度的出现,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问题。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就是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时他也表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只是规范行政处罚的一个方面。如何让行政处罚更规范、更公平、更合理,国务院法制办还有一系列的举措。

自由裁量不是“私权领地”(观点)

2008年01月02日00: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江凌(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 4人一起打麻将赌钱,最高的被罚两千,最低被罚500;偷一辆自行车,既可治安拘留15天,也可罚100元了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生活中可能就会这样出现。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它具有法定性、选择性、合理性、强制性等特点。

为什么在行政处罚上留有一定的自由度呢?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以有限的法条,应付无穷的社会事务。因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是维护法律稳定的需要,是尊重个体差别的需要,是服务于个案正当性的需要,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但是,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有腐蚀性和侵犯性,容易趋于滥用。而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更易于被滥用。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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