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2)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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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处罚不公、处罚创收、裁量权运用不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经济利益、情感情绪及能力素质的影响,加之自由裁量权弹性又大,导致“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态度案”的情况屡屡发生。
基准制度:
细分罚款档次控制自由度
四川省德阳市一家化学公司近日收到一份罚款3万元的环境处罚决定书,公司副总经理邹某认为“处罚比较恰当,完全能接受”。这是德阳市环保局出台《环境保护系统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后,查处的首宗环保案件。该规定根据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档次,罚款数额也相应确定了5个“小格格”,当事人自己就可对号入“座”。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工作人员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划分阶次和基准,二是制定阶次适用规则。
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对这一制度,我国一些地方、部门已作了积极探索:
2007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出台。目前,北京市1/3以上部门拿出了统一细化尺度;
在河南省郑州市,行政执法部门目前已将自由裁量的2804件罚款项目一一细化,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并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
基准制度的实施,让老百姓省事,也让一线执法人员执法更踏实。北京市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说,涉及到罚款,过去只能凭经验,只要不太出格就行。现在各档处罚条件都写得明明白白。“该教育的教育,该罚款的罚款,我们心中有数,当事人也不再猜疑,处理起来顺畅多了。”
全面推进:
不得不面对的几道“坎”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2008年各级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点内容;而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无疑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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