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a与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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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钱款的事实,酌定该项为4,000元。10、律师费2,500元、鉴定费1,800元,均属实且合理,本院予以认可。以上合计80,865.67元。
其中可纳入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的是残疾赔偿金57,67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920元、误工费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69,556元。可纳入医疗费责任限额的是医疗费4,204.67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6,004.67元。可纳入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是修车费1,005元。以上均未超限额,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总额是76,565.67元。余律师费2,500元、鉴定费1,800元,应由储a承担,扣除原告确认的预付款1,500元,其还应承担2,800元,因储b为车辆所有人,其应承担连带之责。
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a各项损失76,565.67元;
二、被告储a、储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周a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2,8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85元,被告储a、储b共同负担89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