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a与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时间:2025-07-11

原告周a与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储a、储b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628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a,男。

委托代理人童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负责人黄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a,男。

被告储b,男。

原告周a与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以下简称A保闵行公司)、储a、储b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童a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a诉称,2009年5月24日11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在恒星村卫生室门口遭被告储a驾驶的沪EE4337的小客车撞倒,致原告人伤车损。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该被告负全责。对其以下损失: 残疾赔偿金57,676元、医疗费4,204.7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修车费1,005元、误工费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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