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20200808195708)(3)

发布时间:2021-06-11

的,按损坏程度酌情处理。

4.5.5 劳保用品的清洁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规定的清洗周期和清洗方法进行,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4.5.6 部门劳保用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照卫生要求清洗和检查。

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4.5.7 员工在生产工作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保用品,违者予以50~100 元的罚款。

4.5.8 因违反劳保用品使用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的,不予以报销医药费,误工期间作事假处理。

4.5.9 员工在厂内调动、在本部门内变换工作岗位的,其劳保用品如适用的继续使用不作更换,不适用的退回仓库,并按调整后岗位的标准另领所需劳保用品。

4.5.10 仓库管理员对回收的旧劳保用品,能继续使用的,应妥善保管好,发放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定期进行销毁处理。

4.5.11 对员工辞职、离厂其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三数、四楼洁净区工衣除外)仓库可以回收,并按余值的半价收回损耗费用,三楼、四楼洁净区工衣回收后以余值的80%折算损耗费用,对未达到使用期限又不交还仓库的,按余值折价计算。

4.5.12 试用工、临时工原则上领用旧工衣,仓库管理员应在发放时在劳保卡上注明,并按程度折算应使用年限,对试用工、临时工领用新工衣,在未达到使用年限离厂的,按员工同等规定处理。

4.5.13 未达到使用期限,因人为原因造成劳保用品(工衣)破损、污迹的,仓库不予回收,按折价计算。

4.5.14 部门负责人、技术、质量监督人员、工艺员应随时按照安全、卫生规定检查管辖范围人员的劳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穿着的工衣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应严格督促所管辖范围人员严格执行,并有权按 4.5.7 进行执罚。

4.5.15 厂领导、技术、质监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者及被罚者直接主管负责人予以扣罚,对责任人违反规定的予以双倍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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