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与中国的文献综述(修改)(2)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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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保障措施的缺陷表现在:
申琳(2004)认为:1、“在出口方以‘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为由进行报复时,90天的限制实质上剥夺了出口方的报复权。2、在出口方能以“进口是相对增长”为由进行报复时,90天的时间限制有可能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刘彦(2005)认为:“1、《保障措施协定》赋予成员方报复的权利容易引发贸易战;2、WTO对实施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的苛刻标准限制了保障措施的适用;3、《保障措施协定》对何为‘同类产品’没有准确的定义;4、‘非歧视适用’所留下的法律漏洞;5、未对保障措施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
(二)在应对保障措施的策略方面:
傅冠岚(2005)认为:“1、深入研究WTO的有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2、在其他成员国对我国发起不公平的保障措施案时,要积极磋商、申诉和抗辩;3、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国外滥用保障措施;4、积极参与并推动WTO有关保障措施及相关规则的制订和修改;5、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宏观指导,尽快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规范出口秩序。”
蒋和平(2006)认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政府应制订正确政策引导企业出口,合理规范出口秩序,建立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和游说机制,影响国际贸易规则的修订内容。企业应深入研究WTO规则,增强贸易责任感和诚信度,树立长远利益战略和质量意识。积极收集目标国的市场信息,加大业内交流力度,积极参与贸易游说和应诉。”
凡启兵、李杰良(2007)认为:“1、建立出口产品预警机制。2、增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3、充分利用发展中成员方的地位。4、充分利用磋商机制。5、充分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四、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肖又贤(2003)认为:“不管从实施条件还是实施程序看,根据《议定书》第一部分
第16条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条款比依据《协定》对所有成员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要容易何灵活,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WTO成员产品而言,中国出口产品更容易收到外国保障措施的阻击,更严重的事,犹豫任何受重大贸易转移影响的成员都可以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可能把中国的出口产品逼到走投无路的境地,中国很多成功的出口型企业都曾因为外国的贸易保护而陷入困境,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何小芳(2005)认为:“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情形下,双方利益失衡,首先,对于进口相对增长时报复权的时间限制十分有利于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救济及调整,但对于中国相关产业却将面临连锁障碍,因为当一中国产品在一国因市场扰乱遭遇保障措施时,它不能通过转换出口对象寻求出路。目前,我国大多数产业出口对象集中,这种转换出口对象的行为极易招致第三国因“重大贸易转移”采取的保障措施。其次,对于中国贸易补偿请求权的不明确,使得中国相关出口产业在利益受损时,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入世后各成员国对我国逐步开放市场以及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我国的外贸出口将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由于《保障措施协定》给予各成员方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众所周知的原因,WTO保障措施将成为各成员方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经常性选择,成为阻碍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障碍(曾繁斌2006)。通过研究保障措施制度及中国现行保障措施立法情况,并从政府、中介组织与企业三个主体着手分析,指出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着重从三方面进行:建立有效的WTO专业人才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职能和迅速改变企业的思维模式(高凌华 候雁2003),从而保护国内产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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