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与中国的文献综述(修改)

时间:2025-07-12

WTO保障措施与中国的文献综述

在贸易自由化的当今时代,在WTO的框架体系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保障措施作为新的贸易保护手段,相比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保障措施实施起来要容易且更具普遍性。综观对保障措施进行研究的已有的文献资料,均以客观、详实的角度去系统、深入地研究保障措施的制度法规及其适用情况,提供更完整的理论基础,并针对国家的现有制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目前,研究在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的文献大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影响;WTO保障措施的缺陷及我国对策;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研究。

一、保障措施制度的历史

保障措施起源于美国 1934 年互惠贸易协定项目法案,1943年美国与墨西哥协定第一次在美国互惠协定中规定了保障条款,即在进口增加时,并可以表明将损害国内竞争产业, 允许暂时对进口采取边境壁垒。1947年 2 月,美国总统发布指令,宣布在美国以后的所有贸易协定里都会包括保障措施条款。而此时在国际层面上,关贸总协定(GATT)正在谈判中,基于美国的作用,保障条款被列入 GATT第 19条。 美国与墨西哥协定中的保障条款成为蓝本,该条款规定:“如未能预见的发展和给予本协定附录所列商品的优惠致使该商品进口增加的情势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本国同类或直接竞争商品的生产者,签字一方政府有权在必要的时候或范围内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该优惠,以避免上述损害。”

二、WTO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关于WTO保障措施的实施,:

余丽(2002)认为:“保障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提高而非限制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保障措施应被限制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帮助有关企业进行调整的必要限制内’。鉴于数量限制对自由贸易造成的扭曲较大,协议还特别规定,如实施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常不应使进口量低于有代表性的最近3年的年平均进口量,除非提出明确的理由,说明有必要达到不同的水平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

武立宏(2007)认为:“保障措施是不得任意实施,实施WTO保障措施必须同时满足GATT

第19条和SA的纪律要求。从WTO已受理并解决的保障措施争端案件看,要想成功实施 WTO保障措施是极其困难的(几乎所有的援用方均以败诉告终),这主要是由于WTO的规定为保障措施的实施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

郑敏(2007)认为:“保障措施的恰当实施可使进口国获得贸易条件改善的利益,取得生产者剩余,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保护了本国的受损产业,但被保护的产业应是具有相当生产能力、有一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

(二)WTO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张桂红、张辉(2002)认为:“我国虽已从程序上入世,但以欧美为首的西方国家并未真正将我国看作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出口产品可能会在入世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到其他成员方‘市场扰乱’调查的困扰。由此看来,保障措施制度对我国而言,是利弊兼具的。”

孙赫、朱钟棣(2005)认为:“尽管WTO中有诸多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但是我国可以利用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保障措施却很单一,只有一般性保障措施,即使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农产品这些特殊行业的产品也是如此。而其他成员国却可以选择多种保障措施,甚至是只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来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因此我国在保障措施的援用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吴毓红(2006)1、中国出口产品越来越频繁地成为国外保障措施锁定的目标;2、中国可通过保障措施条款保护国内市场。

三、WTO保障措施的缺陷及我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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