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择校现象看教育公平(2)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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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七十的农村人口却没有实现义务教育。三是考试招生制度严重不公。特别是表现在名校省际配额制度上、表现在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上等等。北大、清华每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名额往往等于几个省的总和,一个贵州省户口的学生要上北大,高考分数却要比北京户口的学生多几十分甚至一二百分。
消除歧视,建立公平,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孔子说:“有教无类”。所谓善政不如善教,教育的至高理想,便是“以斯道觉斯民”。只有实现了教育公平,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局面。实现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说:“为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今后要长期强调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公正和公平。”而国民教育涉及社会的所有层面,教育的不公不仅将阻碍各阶层利益的有序调整,而且将不断拉大原有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实施公平的国民教育还是改革开放大业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就曾公开表示:“拿掉发达地区的高考特权!”并为此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推行平等的国民教育制度。
教育专家周洪宇撰文指出:“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现实的国民教育却由于种种因素,在这几方面都有欠缺,不公现象随处可见。
如要彻底改变此种状况,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朝一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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