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时间:2026-04-28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从社会思想发展的规律来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 逐步演变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决定性因素。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我们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内容有下列几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特别是董仲舒,他认为君主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儒家思想主要源于西周的礼治。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制”,两相对峙,争鸣不已。在由秦“专任刑罚”转变到黄老“无为”的这一过渡阶段中,贾谊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实践。 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疏的特点。他还是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

(三)“三纲”的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西汉中期,倡导新儒学的董仲舒是宣扬“三纲”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他看来,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是上天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一般地说,在汉代,儒家的“三纲”论已基本形成,不过后来了稍有发展,儒家鼓吹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

(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孔子在主张复周公之礼的同时,又主张德治,强调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施“仁政”的重要性。 “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西汉初期的思想家,都谴责秦朝“专任刑罚”主张而把仁义道德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了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特别是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后,汉武帝采纳并实行了他的所谓“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议。随着儒学成为官学,儒经的受到表彰和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原则尽管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经过谶纬迷信的流行和儒经的法典化,终两汉之世,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在法律上,也便由西周、春秋、汉至隋唐日趋完善了以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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