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场地租赁合同

时间:2025-04-20

孵化场地租赁合同

孵化场地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江门市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将已装修的孵化场地中的一部分租赁给乙方作科研办公使用,并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孵化场地(以下简称场地)基本情况

甲方提供的孵化场地位于江门市篁庄大道的创业大厦内,场地编号为 ,场地套内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场地租金和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收费)。

上述场地仅限于乙方科研办公之用,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改变场地用途,乙方员工不得在场地内留宿。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孵化场地租赁合同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交纳租金及管理费,先缴后用。缴纳期限为上月末结束前5日缴纳下月的租金及管理费。首期租金及管理费的缴纳期限为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进驻场地前10日内由乙方一次性缴纳给甲方。

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间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 元(第一年一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该保证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乙方一次性缴纳给甲方。

合同保证金在乙方依约履行完本合同,并经甲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办完退房手续后7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本合同期间,乙方所缴的合同保证金不计息。

负一层的室内汽车停车场按每月每个车位 元收费,按月先缴费后使用。

四、场地交付及期限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及管理费后10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甲方提供的场地应为腾空房屋。甲乙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场地的再装修

场地内的再装修由乙方自行决定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再装修时不得改变原场地设施及结构。如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原有设施及结构进行改造的,乙方应事先将改造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审批,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搬出时,其所做的装修或改造形成的附着物必须全部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甲方负责出租场地的日常维修工作。乙方租赁期间,其所租场地内相关设施如出现损坏,甲方负责相关维修工作,材料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场地的使用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工作,具体约定如下: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安全用电、保密等各项工作,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职工,避免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2、甲方应配备合理的消防设施,但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时,应主动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甲方备案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甲方应予以协助。

3、乙方租赁的场地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4、乙方的作息时间应与甲方的作息时间同步。特殊情况下,乙方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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