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建设设计规范Microsoft Word 文档(4)

时间:2025-07-05

设计资料

6.2 灌溉设计要求

6.2.1 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6.2.2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构成、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确定,但不得小于90%。 6.3 排水设计要求

6.3.1 排涝标准的设计应根据暴雨重现期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一般可采用5~10年,或参照经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过的地方性法规。

6.3.2 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以论证确定。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1~3d排至耐淹水深。

6.3.3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2选取。

表2 几种主要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

6.3.4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选用经过论证的方法计算。

6.3.5 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耐渍深度可取0.3~0.6m,耐渍时间3~4d。水稻田适宜渗漏量可取2~8mm/d。

6.3.6 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高度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排渍深度。

6.3.7 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0.6~0.8m。 6.4 排灌沟渠规划布置原则

6.4.1 排灌沟渠在水源和容泄区水位既定的条件下,尽可能获得最大的自流灌溉和排水面积。灌溉干渠应尽可能布置在灌区的最高地带或沿分水岭布置,选定较小的纵向比降。 6.4.2 沟渠布置应保证工程费用少、渠道输水损失小。布置沟渠时,应充分利用和改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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