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2)

发布时间:2021-06-11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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