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14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4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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