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武预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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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预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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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预执字第1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龚君煌,男。
被执行人徐建平,男。
被执行人周梅慧,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中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09)张武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建平、周梅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建平、周梅慧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建平、周梅慧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平、周梅慧于2010年11月18日将阿波罗大酒店租赁给刘家福经营,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刘家福于2011年3月30日应付被执行人徐建平、周梅慧承包租金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建平、周梅慧在刘家福处的应收阿波罗大酒店承包金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 玉 奇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松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