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发布时间:2021-06-11

民法学原理( )-物权法 民法学原理(二)-物权法寇广萍

第一编 物权概述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的意义(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地位 与作用) 与作用) 一、财产归属关系与物权法 二、市场经济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强行法规性 (二)固有法性 (三)公共性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三、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立法轨迹一、罗马人的创造 与德国人的智慧 二、从罗马到中国 三、从大公无私到保护私产 物权法立法备忘录 1948年 1986年 1948年-1986年 民法通则的颁布

1998年 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 三步走”的规划: 定“三步走”的规划: 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 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 善; 第二步, 1998年起 年起, 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 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 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 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 第三步, 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 年前制定民法典, 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 法律体系的目标。 法律体系的目标。 因中国加入WTO 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 WTO,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 2002年完成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 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2002年12月 2002年12月 物权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 第一次审议。 第一次审议。 第四次审议稿共273 273条 分五编二十章, 第四次审议稿共273条,分五编二十章,外加一附 2005年10月 则(2005年10月) 第五次审议稿255 255条 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 第五次审议稿255条,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8月) 第六次审议稿248 248条 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10月 第六次审议稿248条,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10月) 第七次审议稿249 249条 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12月 第七次审议稿249条,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12月) 247条 分五编十九章(2007年 物权法正式出台 247条,分五编十九章(2007年3 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 16日通过、10月 日实施) 日通过

五、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一)“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 财产法” 物权法” 事件主角: 2001年 事件主角:郑成思教授 在2001年7月郑先生在中 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 41期发表 期发表《 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41期发表《关 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

物权法”的建议》 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的建议》 (二)违宪之争 事件主角: 2005年 事件主角:巩献田教授的一份公开信 2005年8月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草案) ----为 宪法》 12条和86年 条和86 (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 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六、物权法审议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一)基本经济制度问题 (二)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三)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四)征收补偿问题 公共利益” (五)“公共利益”界定问题 (六)住宅用地续期问题

学习资料教材类 梁彗星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梁彗星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 版等 2007年 月以后有关物权法的资料, 2007年3月以后有关物权法的资料,如人大法 工委民法室编著的《 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 全集》 王利明主编物权法系列丛书、 全集》、王利明主编物权法系列丛书、法大 出版社等编辑出版的相关书籍 王泽鉴、 王泽鉴、谢在全等台湾学者的著作 德国的沃尔夫、日本的近江幸治、田山辉明、 德国的沃尔夫、日本的近江幸治、田山辉明、 我妻荣等著作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

三、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的客体──物 ──2002年 2002年5月,中原郑州某青年在其前胸和后背挂其 广告,其广告标题是“谁买我的脸” 主要内容: 广告,其广告标题是“谁买我的脸”,主要内容: 我这一张年轻又漂亮的脸,愿为您作10年的广告, 10年的广告 我这一张年轻又漂亮的脸,愿为您作10年的广告, 广告费用为30万元,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支付。数日 广告费用为30万元,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支付。 30万元 过去,该青年仍在街头卖脸。众人见之, 过去,该青年仍在街头卖脸。众人见之,皆议论纷 纷。 脸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为什么? 问:脸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为什么? 案例2 下列能否构成物权的客体? 案例2 下列能否构成物权的客体? 张三在清晨散步,吸收新鲜空气。某日, 1、张三在清晨散步,吸收新鲜空气。某日,张三 因病住院, 因病住院,吸收氧气瓶中的氧气 李四是位富翁,拥有3座别墅和一辆“劳斯来斯” 2、李四是位富翁,拥有3座别墅和一辆“劳斯来斯” 轿车

3、王某将其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而取得贷款10 王某将其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而取得贷款10 万元 赵某承包经营荒山200 200亩 并养殖牛200 200头 4、赵某承包经营荒山200亩,并养殖牛200头 李某成立“月球大使馆” 5、李某成立“月球大使馆

”,主张自己对月 球拥有所有权,进而出卖月球上的土地。 球拥有所有权,进而出卖月球上的土地。 月球上的土地能否被私人拥有物权? 问:月球上的土地能否被私人拥有物权? 根据上述案例,试问: 根据上述案例,试问: (1)何谓物权客体的物?有何特征?(2) 何谓物权客体的物?有何特征?(2 ?( 物权客体的物如何分类? 物权客体的物如何分类?

第一节 物的概述罗马法中的物外延很宽泛, 罗马法中的物外延很宽泛,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 体物。 体物。 在大陆法中,法国承袭了罗马法对于物的理解, 在大陆法中,法国承袭了罗马法对于物的理解,把 物理解为财产权,因此在第二编中没有用“物权” 物理解为财产权,因此在第二编中没有用“物权” 一词,而是用“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一词,而是用“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 标题 德国民法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 德国民法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日本民法承袭了 德国民法对物的规定 在英美法上没有物权的概念,相关内容称之为“ 在英美法上没有物权的概念,相关内容称之为“财 产权” 产权” 很多人认为在物的定义上应采纳狭义的概念, 很多人认为在物的定义上应采纳狭义的概念,即能 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物的范围的限定(一)私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公法上的物远比私法上物的范围广泛。 公法上的物远比私法上物的范围广泛。公法上的物 是指出于公共权力支配范围内一切客观存在的物。 是指出于公共权力支配范围内一切客观存在的物。 公物上禁止设定私权 (二)无体物 无体物是相对于有体物而言的。一般而言, 无体物是相对于有体物而言的。一般而言,无体物 主要指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 主要指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 无形财产在法律上 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人类精神财富。如知识产权 一是人类精神财富。 二是商业经营成果。 二是商业经营成果。如商业信誉等

(三)物的被控制性 民法上所说的人力控制是指一般人利用一般的手段 即能控制, 即能控制,而不是说需要借助专门的科学家利用专 门的科学手段才能达到控制。 门的科学手段才能达到控制。 (四)人体 人体的整体以及人体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作 为民法上的物,更不能在人体上设定所有权。 为民法上的物,更不能在人体上设定所有权。 如何看待人体器官的移植? 如何看待人体器官的移植? 关于尸体和人造器官 (五)物的流通能力

物的整体与部分(一)必要组成

部分 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上不得设定独立的物权。 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上不得设定独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物的必要组成部分 与物共享法律上的命运。 与物共享法律上的命运。 一般部分通常是作为从物与物的整体承担相 同的法律命运, 同的法律命运,但是这种规则可以被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所排除 (二)临时性组成部分 临时部分上可以设立单独的物权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含义 民通意见186 186条 关于不动产的含义 民通意见186条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5、审判管辖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一)含义 (二)区分的法律意义 三、有体物与无体物 (一)含义 (二)区分的法律意义 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一)含义

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一)含义 (二)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六、主物和从物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 并对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并对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对从物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素。( 。(1 对从物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素。(1) 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2)必须有从物 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2 。( 附着于主物的事实。 附着于主物的事实。 (3)从物不限于动产 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的法律意义: 物权法》 115条 《物权法》第115条

【实例分析】请分析以下实例 实例分析】甲在自己的地上,自建房屋,右侧盖有一座车库。 甲在自己的地上,自建房屋,右侧盖有一座车库。 屋内有书房一间,一个红木书桌, 个抽屉。 屋内有书房一间,一个红木书桌,有2个抽屉。桌 上有一台录像机,几盘录像带。屋里铺有“圣象” 上有一台录像机,几盘录像带。屋里铺有“圣象” 牌实木地板。地上有一个落地台灯,配以一个高级 牌实木地板。地上有一个落地台灯, 进口灯罩。试问: 进口灯罩。试问: 本例中土地与房屋、房屋与车库、房屋与书房、 1、本例中土地与房屋、房屋与车库、房屋与书房、 房屋与书桌、书桌与抽屉、房屋与地板、 房屋与书桌、书桌与抽屉、房屋与

地板、录像机与 录像带、灯与灯罩等是何关系? 录像带、灯与灯罩等是何关系? 假设甲将红木书桌出卖于丙时, 2、假设甲将红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 屉的义务?为什么? 屉的义务?为什么? 假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 3、假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 义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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