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赔偿(2)
时间:2025-04-23
时间:2025-04-23
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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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婚外情可以请求的离婚赔偿必须是以下两种情况: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这两种情况外,像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都不能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如何认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成为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的关键。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的有效证据
根据司法实践总结的以下几点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的有效证据。
一是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书。卖淫嫖娼在我国仍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进行打击时往往也做得很绝,不但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还会罚款、甚至治安拘留,可谓铁证如山,当事者有口难辩;
二是“保证书”、“悔过书”等一类书面文字,婚外情突然暴露,过错方为息事宁人往往慷慨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过,这实际上属于亲笔供词,日后难以翻供;
三是双方亲密合照、租房合同、购物凭证等,婚外情者不乏家外有“家”,这个“家”要么临时租赁的,要么一郑千金购买以博得红颜一笑,不管是租赁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合同上的名字通常让婚外情者脱不了关系;
四是双方往来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由于短信、电子邮件等虚拟性质,提交法院前,应先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可以成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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